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金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7********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7民初488号
案号
(2020)桂0327执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运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968.8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该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二、被告伍金春、陈礼富、周运莲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周运军的债务在担保的最高余额36,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伍金春、陈礼富、周运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运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周运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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