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熊佐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8********1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4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0)桂1224执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期承包种下的20亩八角林木归原告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村民委员会所有;被告熊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除上述20亩八角林地之外的涉诉林地地上林木果树进行清理并将该林地退还原告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外往村民小组;逾期则由原告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外往村民小组自行清理;无论由何方负责清理均需遵守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及收益由双方平均负担或享受;二、被告熊佐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外往村民小组支付承包金7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外往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东兰县三石镇公平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东兰县三石镇弄英村外往村民小组负担1820元,被告熊佐斌负担18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