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3民初7118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240942.13元;二、被告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88118.21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40787.94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17618.3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2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172178.71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2238.94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各段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三、被告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9792元;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资源县资源镇城北大市场78号商铺(房屋他项权证号:资源县房他证资源镇字第20133292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莫志伟名下坐落于柳州市东环大道280号居上·好人家3-b栋2单元2-2的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柳房他证字第e0135113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春海、莫芳萍、莫志伟、莫志明就被告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欧春海、莫芳萍、莫志伟、莫志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653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柳州市农机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志明、莫芳萍、莫志伟、欧春海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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