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华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7********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9民初900号、(2020)桂12民终103号 |
案号 |
(2020)桂1229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沈福司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抚养(扶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损失共计342743.14元;二、被告韦华刚赔偿原告沈福司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抚养(扶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损失共计1088475.43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1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公司负担5485元,被告韦华刚负担13186元。二审判决:准许上诉人韦华刚撤回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