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27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经开民初字第2154号 |
案号 |
(2019)辽0191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志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永庆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多支出的工程款33000元;三、被告高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多支出的工程款167436.4元;四、被告金永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多支出的工程款135787元;五、被告金永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6000元;六、被告高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交付厂房工程的工程施工档案资料。七、被告金永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交付办公楼的工程施工档案资料。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八、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90元、鉴定费22119元,由原告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承担24947元、由被告高志承担15654元、被告金永庆承担128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91执恢10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8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