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3********5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2743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36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辉、李月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943.26元,合计金额112941.85元(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19年12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青对上述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财产保全费2364元,由被告被告刘辉、李月红、朱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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