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4********3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4民初1235号
案号
(2020)桂0924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黎丽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至2019年5月29日止利息为2343.92元,从2019年5月3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之日止,以6209.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基础上再上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对被告黎丽所有的座落于兴业县行政办公中心大楼西侧“兴业家园”第a 幢10号房【房产证:(2008)字第xf00468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黎丽应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五、被告黎丽应支付公告费700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兴业支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黎丽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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