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03民初4145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向原告李达猛、朱昌朝偿还借款本金1719916.65元;二、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向原告李达猛、朱昌朝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6年3月19日利息利息169395.4元;之后利息以本金1719916.6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向原告李达猛、朱昌朝赔偿律师费10.19万元;四、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对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程浩、卢光昌对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浩、卢光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追偿;六、驳回原告李达猛、朱昌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8元,由被告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烟花炮竹厂、百色建华实业服务公司共同负担,被告程浩、卢光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