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瑞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2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2367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庆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0.23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以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率)。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周庆海、高瑞华位于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南湖大街建业南湖1号16号楼4层40号、3层302号、1层102号、2层20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信阳建业天明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房屋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4721元,由被告周庆海、高瑞华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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