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2********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8民初392号 |
案号 |
(2020)冀0608执7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德信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其利息和管理费(利息和管理费以750000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二、被告李坤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对登记为被告李坤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保房权证清字第0013489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范强、赵伟、保定博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被告李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