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11********0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02民初4865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2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3850462.67元及利息57367.46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6日),同时自2016年7月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给原告;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对被告曲和松抵押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89-76号、建设面积86.06平方米、烟房权证福私字第s29442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经本院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柳忠光、刘益君、赵新玲、鲁燕、卫广军、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6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由被告烟台欧连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经本院支付给其44263元。由被告柳忠光、刘益君、赵新玲、鲁燕、卫广军、烟台鸿瑞集团生物科技园有限公司、烟台首一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