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庞东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02********7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502民初3946号
案号
(2020)鲁1502执3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郑良勇、庞东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代偿款24960.51元;二、限被告郑良勇、庞东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31日起以24960.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限郑良勇、庞东霞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33.1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郑良勇、庞东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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