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付海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北审民初再字第00009号
案号
(2019)辽1381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海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朝飞工程款人民币581,890元。二、驳回原告朱朝飞要求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被告付海欧负担。重审在原审查明的事实基础上补充查明,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海欧对施工工程没有最后结算;需要说明的是,原审被告付海欧因涉嫌诈骗,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另(2014)朝审民再终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中要求审计,2014年11月27日本院委托审计,但原告朱朝飞未交审计费用,审计部门没有审计结论。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材料在案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朝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票项目部与北票市总工会的办公楼拆迁置换协议后,原审被告付海欧假冒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阜新分公司的名义与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付海欧的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原审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为受欺诈人,但也存在防范缺欠。根据合同缔结原理,原审原告朱朝飞仅与被告付海欧存在合同关系,故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付海欧给付工程欠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前提应是其存在欠原审被告付海欧工程价款事实,但目前的证据不能认定其存在,故原审原告朱朝飞要求原审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审被告付海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朱朝飞工程款人民币581,890元;二、驳回原审原告朱朝飞要求原审被告北票市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原审被告付海欧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2-02
发布时间
2019-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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