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2********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02民初5607号 |
案号 |
(2020)粤1202执30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志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信用卡(5201521070140521,账户号1021007439000001)透支本金46380.52元、利息18150.48元、违约金6332.79元、其他手续费1464.64元,合计72328.43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2017年1月1日调整后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及《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302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应退回原告受理费699元,实际收取受理费2327元,由被告何志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