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1********2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27民初3532号 |
案号 |
(2020)豫1727执1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丁花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793.48元;二、驳回原告丁花叶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670元,被告负担55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