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仁青项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521********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青25民终155号 |
案号 |
(2020)青2521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原告马贵、马金花、马宏伟与被告华周先、拉松加、仁青项杰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的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2.被告华周先、拉松加、仁青项杰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马贵、马金花、马宏伟返还宅基地转让款35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马贵、马金花、马宏伟负担2000元,被告华周先、拉松加、仁青项杰负担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华周先、拉松加、仁青项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