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景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19********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81民初426号 |
案号 |
(2016)豫1281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共计2,082,888.76元,并从2015年12月30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景智、陈虹、高少英、冯德良对上述代偿款2,082,888.76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0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义马市交通运输局在1,15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三门峡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63元,由被告义马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景智、陈虹、高少英、冯德良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2-06 |
发布时间 |
2016-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