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元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1********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325民初683号
案号
(2019)黔0325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贵州润兴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安仕飞、吴仲飞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2016年6月1日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00元,由贵州润兴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元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19-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黔0325执325号
立案日期
2019-05-05
执行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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