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0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5民初683号 |
案号 |
(2019)黔0325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贵州润兴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安仕飞、吴仲飞工程保证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2016年6月1日至该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00元,由贵州润兴顺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元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黔0325执3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