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吉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刑初395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吉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吉慧及同案犯陈吉敏、陈吉色、陈吉星共同退赔人民币13 000元给被害人duong thi thanh,退赔人民币3 000元给被害人邓海兰、陈德持,退赔人民币3 000元给被害人vu thi bich hong。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