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文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3470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颜文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80389.03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项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福建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福万通普惠金融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颜国春对颜文红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文红追偿;三、驳回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