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阳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2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11民初7449号 |
案号 |
(2020)辽0111执1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华军、韩阳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立复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张华军、韩阳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立复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的借款利息14000元。三、被告张华军、韩阳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立复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1月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袁立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华军、韩阳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