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学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7********2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7民初115号
案号
(2020)桂0327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颜学权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17,009.4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6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其中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2019年4月10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顺延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要求被告吴高远、盘星友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2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颜学权承担(被告颜学权已给付原告),本院依法退回原告多预交受理费61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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