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池志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1********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21民初420号
案号
(2019)闽0121执15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如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冬香借款6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10月30日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陈如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陈冬香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翁家辉、池志耕、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8元,减半收取计6814元,由陈如钦、翁家辉、池志耕、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陈如钦、翁家辉、池志耕、福建省龙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4-18
发布时间
2019-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121执1556号
立案日期
2019-04-18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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