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富思特师经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19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269号 |
案号 |
(2018)辽0102执3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富思特师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67,069.22元;二、被告沈阳富思特师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4,167,069.22元的资金占用费(以本金4,167,069.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被告沈阳富思特师经贸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三、被告辽宁精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广安、贺东菊、赵广彬、贺广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辽宁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4048房产(建筑面积36.86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4049房产(建筑面积61.42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4050房产(建筑面积36.86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4051房产(建筑面积40.54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11号406房产(建筑面积69.91平方米)、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3号1-2-2房产(建筑面积207.57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68元,由被告沈阳富思特师经贸有限公司、辽宁精点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广安、贺东菊、赵广彬、贺广平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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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广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671964636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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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3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