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5********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95 |
案号 |
(2017)鲁1525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聊城聊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93101元及利息(自2016年0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过付之日)。 二、被告赵青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金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由被告赵金伟、被告赵青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振波审 判 员 刘华跃人民陪审员 孙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