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2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7民初2784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111040.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11104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至代款款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已付利息134000元);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廖斌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翠竹街5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南宁国用(2013)第61554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邕房权证字第023979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之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廖斌、林冬玲、韦玉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廖斌、林冬玲、韦玉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30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8272元,由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廖斌、林冬玲、韦玉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