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1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7民初6083号
案号
(2020)桂0108执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6043302.83元;二、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9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6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6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3302.8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3000元;四、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方志明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宾阳县商贸城东区2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宾房权证2003字第2022861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五、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方志明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1号楼17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200415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六、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阮州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10号楼b单元14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196501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七、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伟明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灵秀街1号埠上桃源一区5幢2层0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直字第a201433074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八、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方志明所有的桂ag7869号凯迪拉克牌汽车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九、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方志明所有的桂az7867号东风日产牌汽车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十、被告方志明、被告韦伟、被告阮州、被告黄伟明就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志明、被告韦伟、被告阮州、被告黄伟明在清偿相应款项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追偿;十一、驳回原告广西泓浩容大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231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8581元,由被告广西方舟肥业有限公司、方志明、韦伟、阮州、黄伟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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