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楚湛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1********03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890号 |
案号 |
(2020)豫0184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贾喜琴、许军杰、许少军各项损失共计1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楚湛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喜琴、许军杰、许少军296 972.04元。三、驳回原告贾喜琴、许军杰、许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8元,减半收取计4254元,由原告贾喜琴、许军杰、许少军负担651元,由被告楚湛洋负担36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