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2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3民初326号
案号
(2020)辽0423执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长春、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7月26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从2018年7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利息)。二、被告邵忠君对上述贷款本金中的40,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于艳伟对上述贷款本金中的4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季亚芝上述贷款本金中的30,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00元,减半收取1,353.00元,由被告李长春、李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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