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民初1190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与被告秦超、王世慧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品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秦超、王世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借款本金140,166.81元,并承担2019年5月14日前的利息2,363.00元、罚息78.36元,本息合计142,608.17元;并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如被告秦超、王世慧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有权对被告秦超抵押的房屋(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站东街旭晨家园19-3-301商品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对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驶优先受偿权仍不能清偿的债务,由被告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9.00元,减半收取1,68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