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3********0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423民初1234号
案号
(2020)辽0423执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冬峰、肖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满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4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40,000.00元自2014年4月26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止;自2017年10月27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王文平对上述第一项中2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260,000.00元自2014年4月26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止;自2017年10月27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黄伟对上述第一项中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120,000.00元自2014年4月26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止;自2017年10月27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杜强对上述第一项中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120,000.00元自2014年4月26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止;自2017年10月27日始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计算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00元,由姜冬峰、肖雅娟、王文平负担4,108.00元,被告姜冬峰、肖雅娟、黄伟负担1,896.00元,被告姜冬峰、肖雅娟、杜强1,89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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