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14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民初2121号 |
案号 |
(2020)辽0423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与被告宁梓棋、王岩、胡忠浩、李丽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个人消费普通借款合同》;二、被告宁梓棋、王岩、胡忠浩、李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贷款本金221,213.5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对被告宁梓棋、王岩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浑河街兴隆30-2-302室,面积131.88平方米,房权证号为107860)在本判决第二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00元,减半收取计2,334.00元,由被告宁梓棋、王岩、胡忠浩、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