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6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821民初1010号
案号
(2020)内0821执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敏、郭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贷款、代其偿还的公积金借款等相关费用共计174641.82元,并从代偿之日201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代偿款的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敏、郭斌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温馨家园三期c区c10—2—251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002938、抵押证号:蒙房预五原县字第4200313000024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敏、郭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巴彦淖尔市众信住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支出本案保全保险费800元、公告费300元、律师费3800元,共计49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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