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梅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2********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建执字第898号 |
案号 |
(2018)闽0430执恢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三明豪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截止2015年9月14日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26669.5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从2015年9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福建省三明豪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拍卖、变卖等形式处理被告闽源(福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闽源(福建)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宁县濉溪镇健翔路1-3号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房权证字第20131155、20131156、20131157、20131158、20131159、20131160、20131161、2013116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建房他证2014字第329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建他项2014第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在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黄建煌、李志琼、黄少强、傅玉燕、三明市一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少勇、蔡梅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