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3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刑初285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王旭退赔被害人赵红云、陈鹏跃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苏训峰人民币122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