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思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2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5799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思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下欠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7日至2021年3月10日按照年利率7.83%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1日按照年利率11.745%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92元,由被告姜思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