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士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226********0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2327民初650号
案号
(2020)黔2327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册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士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尚欠的租赁费人民币28000元支付给原告李加国。二、由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中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全额向被告张士佳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加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士佳承担(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同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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