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原县华达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426民初1283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原县恒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25460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日止);二、被告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华达机械有限公司、李保华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平原县恒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赵小强协议,在本金53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以赵小强抵押.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鲁德字第80803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讼争房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本金53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部分归被告赵小强所有,如低于债权数额本金53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的部分,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原县恒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驳回原告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平原县恒丰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平原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平原县华达机械有限公司、李保华、赵小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连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6690616151J |
登记机关 |
平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平原经济开发区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