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洪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7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刑初2055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5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平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梅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洪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朱海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陈平辉、梅闯、林洪鑫、朱海泉四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22771.78元,待查清被害人身份后分别返还;责令被告人陈平辉、梅闯、林洪鑫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834元,返还被害人王有华,另责令被告人陈平辉、梅闯、林洪鑫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8488元,待查清被害人身份后分别返还;责令被告人陈平辉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2700.88元,待查清被害人身份后分别返还。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手机卡等,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办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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