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余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1民初2743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余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辉各项损失共计9748.1元。二、驳回原告陈辉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江余波负担225元,由原告陈辉负担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