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6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02民初5696号
案号
(2017)豫1702执2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董秀平与被告胡磊2012年4月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二、限被告胡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董秀平位于驻马店市开发区关庄后队门面楼(该门面楼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29601号)。三、驳回原告董秀平对被告驻马店市碧海云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胡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由原告董秀平负担4000元,由被告胡磊负担114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时间
2017-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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