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水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2********3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06616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4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茶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9日起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茶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被告陈水源、陈晓华、李国良、张俊萍对被告四川茶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前述两项债务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水源、陈晓华、李国良、张俊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茶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列款项范围内对被告李国良、张俊萍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李国良、张俊萍以其按份共有的位于锦江区通盈街88号6栋1单元22层2202号的房屋(监证4050949、监证405095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0元,由被告四川茶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水源、陈晓华、李国良、张俊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1-14 |
发布时间 |
2017-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