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3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1民初961号
案号
(2017)豫0721执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从2013年12月25日始到还清之日止,贷款期内利息月息9‰,逾期加收50%,但应扣除已付利息544500元)。二、河南熊熊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沁园春茶之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兴彪、李兴君、熊向涛、茹常芳、王浩对前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00元,由八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5-31
发布时间
2017-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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