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志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1民初199号 |
案号 |
(2020)闽0421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叶志森、郑丽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6138元(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二、叶志森、郑丽秀同时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杨斌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杨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叶志森、郑丽秀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叶志森、郑丽秀、杨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