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燕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208********2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721民初2230号
案号
(2020)内0721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阿荣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邹艳波、曹桂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维喜借款本金13,000元,给付利息1,295元,并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8元(已预收78.69元),减半收取为78.69元,由被告邹艳波、曹桂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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