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敖洪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8********0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 2328 民初 2219 号 |
案号 |
(2020)黔2328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敖洪书、贺元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启昌借款本金人民币 7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6 年 9 月 1 日前的利息为258,170 元;2016 年 9 月 2 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 7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 16,448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敖洪书、贺元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