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洪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0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 2328 民初 2219 号
案号
(2020)黔2328执恢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敖洪书、贺元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启昌借款本金人民币 7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6 年 9 月 1 日前的利息为258,170 元;2016 年 9 月 2 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 70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 16,448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敖洪书、贺元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2-04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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