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81********1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13民初6918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1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科印、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支付(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偿还完借款本金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6元, 减半收取2188元(原告朱建华已预交),由被告陈科印、杨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