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81********1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81民初4244号 |
案号 |
(2020)辽0381执2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艳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人民币17848.75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本金15001.56元、利息2004.5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42.63元);二、被告孙艳军给付原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