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19********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381民初6065号 |
案号 |
(2020)辽0381执2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人民币8534.54元(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其中本金7197.98元,利息888.95元,滞纳金414.74元,手续费32.87元);(二)被告王荣华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800元总计850元,由被告王荣华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50元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