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连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0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423刑初8号
案号
(2020)桂0423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蒙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戴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二、被告人石连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三、被告人杜国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四、随案移送的涉案钱款人民币19027.73元退还被害人刘荣汉人民币4500元,退还被害人覃永芬人民币8500元,退还黄汉荣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1027.73元用于折底罚金。其中被告人戴永折抵人民币25.91元,被告人石连龙折抵人民币25.91元,被告人杜国文折抵人民币975.91元。(上述所科处被告人戴永罚金余款人民币14974.09元已缴清;被告人石连龙罚金余款人民币14974.09元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余下人民币9974.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杜国文罚金余款人民币9024.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无牌雅马哈二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ymtgac99fa351469)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一字螺丝刀一把、白色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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